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01
摘要: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四、民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

  2.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行政脱钩)

  3.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慈善组织)

  4.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行政脱钩慈善组织)

  5.适用于基金会法人

  6.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直接登记)

  7.适用于基金会法人(慈善组织)

  8.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直接登记慈善组织)

  9.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10.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

  11.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

  12.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慈善组织)

  13.适用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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