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提前结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04-17
摘要: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参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分为是否退回租赁物等,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提前结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该问题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账务处理。

  一、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期结束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租方涉及到支付或收取违约金,退还押金等业务。

  1.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收取违约金并退还多余的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出租方收取违约金的,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租赁服务一样的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还需要细分为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等。

  1.直接租赁且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平)

  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2.直接租赁且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融资租赁资产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押金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3.售后回租的

  (1)售后回租但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长期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参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分为是否退回租赁物等,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二、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使用权资产的

  1.租赁物所有权不转移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冲平)

  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押金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说明:实务中也有将支付或收到的违约金,一并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不单独体现(下同)。

  2.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冲平)

  固定资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冲平)

  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冲平)

  累计折旧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二)售后回租

  1.售后回租资产不实质销售的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需要结合资产是否退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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