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 税务机关执行税法,行使职权,征收税款,其行为也应当是规范的,并依法接受监督。在立法过程中,各方面包括税务机关对此也都是关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和完善了有关税收执法监督的条款,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内容有: 1.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这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基础,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建设一支合格的税收执法队伍。 2.确立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行为的基本规则,即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3.明确了税务执法必须禁止的行为,即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些禁止条款是有针对性的,关注现实问题,应当切实遵守。 4.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第二,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建立重要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一项必要的制度,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离,只有分离才能制约,要制约只有在分离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否则自己制约自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 6.实行法定回避制度。这就是在法律上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就是只要一旦法定的回避条件出现,有关税务人员即应回避,不回避即违法。回避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防止徇私枉法。 7.鼓励社会监督。这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种检举可以是对纳税人的,也可以是对执法行为的,也是一种执法监督。 8.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是指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比如要求,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上述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和应当实施的监督。执行这些规定,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来说,是法定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些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税务人员违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是,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依法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述关于税收执法活动监督的两方面的规定,表明必须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既要有明确的行为规则,又要对违法者严肃地追究责任,这样的监督就是有威力的,能操作的,表现在法律上更使之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凡在其他法律中有关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方面的规定,也是同样适用的,有些已结合税务执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则可以直接适用。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重点内容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共有29条,为整个法律条款的近三分之一。所以如此重视法律责任,重要的原因是为了强化建立、健全税收法律秩序,加大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惩处干扰、破坏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惩处税收执法腐败。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主要规定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则在前面规范行为的有关条款中作出了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依法治税的指导原则,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税收,保护税收,严格地将税收征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不容许有破坏税收法制的行为。除前面各项内容中已述及的法律责任条款外,还有以下重点内容。 1.惩处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 这方面的行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冲击、干扰了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税源控置措施,影响税款征收。因此规定的惩处措施有:责令限期改正,纠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增加罚款;在特定的条件下吊销营业执照。 2.惩罚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有上列行为,也规定了对其处罚。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既有行为表现的规定,又有量化的规定。偷税行为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失,侵害了国家征税活动,所以必须予以惩罚。 3.对逃避追缴欠税的惩罚 这种惩罚是针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就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额,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4.惩罚抗税 这是一种故意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危害性很大,必须予以惩罚。因此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抗税罪作出了规定,予以惩罚。 5.惩罚骗取出口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这种非法获得国家退税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 6.惩罚非法印制发票行为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发票是依法由指定企业印制的,如果违反这项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也对这项犯罪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7.对非法征收税款的处罚 这是指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行为,除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如果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要作出这些处罚,就是要制裁这种既是违法更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 8.惩处违法征收税款的行为 违法征收税款或者违法减税、免税等行为,会导致税收秩序混乱,损害纳税人利益,或者使国家税款遭到损失,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对违法者进行制裁。所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还规定,违法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有多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如有关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扣未扣或者应收而不收税款的;阻挠税务检查的;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金融机构不依法配合的;税款不按预算级次上缴国库的;涉嫌犯罪的税收案件应移送而不移送的;以及一些其他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税法的重要内容,有不少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时根据积累的经验和实践的需要而加以补充完善的,与这些内容有关的纳税人、税务人员都可以作进一步的了解,作具体的研究。 十、税收法律的一些问题 在从事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工作中,接触和研究了一些与这部法律有关的税收法律问题,现略作分析。 1.关于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税赋轻重、应征收什么税等实体法的问题,经过研究认为,在程序法还难以解决实际法的问题,事实上也就是难以包含实体法的内容,所以还应将程序法与实体法分开考虑。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程序法时,也深深感到实体法的完善对程序法是极为重要的,因为程序法所要求的是依照实体法征税。如果实体法更完善了,程序法将更能发挥作用,可操作性会更强。 2.关于收税和收费问题 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指出,税收征收秩序应当重视,要强调规范化。在讲到税收时也讲到收费秩序,工作过程中经过研究,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应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而不宜涉及收费的问题,税和费从其基本性质来看,是有所不同的,应当有不同的规范,将税和费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税收的本质属性来进行规范,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需要。 3.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和具体管理 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有一个重要的修改,即除关税征收外,将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都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是制度性的变化,有利于税法上的统一和征收管理的统一。这主要涉及到农业税等,因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有其特殊之点,所以又明确其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从征收法律制度上是统一的,但具体管理方法上有所不同。 4.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处理 税收的涉及面很广,不仅由于税收是满足公共财政的需要,而且它还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上采取与其他法相互衔接的原则,重视相互协调。税法是有独立性的,有自己在制度上的特点,因此从税收的实际出发来确定一些特定的规范,也是有必要的。 最后,介绍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在最高立法机关表决的情况,参加表决的为137人,130人投赞成票,1人投反对票,6人投弃权票。这样,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便诞生了。这部税收程序法在今后,最重要的是有更多的人、更多的方面了解它,掌握它的内容,使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能得到实施,也只有这样,这部法律的作用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对国家、对社会、对公众都将是极其有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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