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91]财工字第512号 1991-11-0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单位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一律用本单位的留用资金支付;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自筹资金支付。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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