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2021-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进口税则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或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 第八十七章 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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