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部(91)财综字123号《关于要求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有特殊需要的,要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由于你部船检收费的专业性和国际性特点,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不能适应其工作需要,应该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鉴于目前这项工作尚未进行,在财政部监制的船检专用收费票据制定之前,同意暂时使用由你部统一制定的现行各种船检收费票据。 抄送:国家物价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199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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