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会字[1989]25号 1989-6-9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自2003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适用当时情况、现已过时而失效。 3.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4月8日《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能否参加国内企业验资问题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符合要求条件的人员,才能承办验证企业投入资本(金)的业务,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业务,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承办。因此,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均不应从事该项业务。 主管这项工作的财政机关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财政部 1989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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