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111号 2000-12-1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对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所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审批权限含义是指主管税务分局还是市税务局,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待……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报市税务局审批。为此,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对本通知下达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己批准的免税项目,不再补报市局审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