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财合资字90号 1987-02-2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财政部[87]财工字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政府京政发[1986]147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房租补贴30元、各项价格补贴30元。 二、所有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一律将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30元留给本企业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修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再上缴财政部门。 三、凡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月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四、除第三条所述两类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每月每人3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企业免缴共各项价格补贴。缴款方式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仍按[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自1986年10月份起执行。1986年9月(含9月)以前应缴的各项补贴,仍按原标准清算上缴。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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