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5]243号 2005-07-01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国税联系,搞好配合协调工作。要充分利用国税系统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档案资料信息,准确掌握新增车辆的税源情况,搞好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源泉控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已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各单位要从1995年至2005年底的数据资料中进行采集,将纸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资料相关信息转换为电子信息,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基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衔接,争取国税部门的支持,确保车辆信息的采集工作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搞好信息传递。经与市国税局协商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将每月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于次月7日前传送给当地地方税务局;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国税局衔接,及时取得所需的信息资料。 三、委托代征问题。鉴于全市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已委托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车辆年审时把关征收,所以暂不委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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