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6]21号 1996-10-2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征免税问题,省局鲁地税流字[1996]第6号通知已作具体规定。近据部分市地反映,有些军队系统单位不隶属于济南军区后勤部系统管理,要求对有关工程项目证明机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94]159号通知规定,省局意见,对不属于济南军区后勤部系统管理的驻鲁军队单位的建安工程和国防工程,必须是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工程项目证明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办理免税事宜。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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