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财[1999]308号 1999-12-1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时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