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16号 1999-03-12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企业除上市公司和省局选择的部分重点企业(名单附后)外,各地应再选择不少于3户企业进行试点。 二、实行新的所得税申报制度的企业,进行季度(或月份)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称"申报表")。 "申报表"的各个附表和"申报表"中按季度(或月份)不能计算确定具体数额的有关指标项目,在季度(或月份)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不进行填报。但在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时除填报"申报表"外,还要填报各有关附表。 三、各地要组织实行新的所得税申报制度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确保企业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四、各地在实行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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