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8]212号 1998-08-2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撤销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的通告》(穗府[1998]59号)精神,为配合做好市内客货运输站场撤销、转场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对于分期分批撤销的客货运输站场(点),应追踪其撤销动态,及时做好被撤销业户各项税款清理和发票缴销工作,以及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防止税款流失。有委托代征事宜的,应终止委托合同,注销委托代征证书,核销完税凭证。 2.对于过渡性的客货运输站场(点),也应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严格审核、供应《运输装卸业发票》等发票;对新增或迁移的业户,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等手续,规范税务管理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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