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国税发[2002]92号 2002-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中“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主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从2002年5月1日起,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如有特殊原因,应由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分行、在京营业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备案后,可从2002年7月1日起申报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顺延期间各扣缴义务人应继续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报送计算机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三、自2002年4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市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通过税源监控系统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市局要求填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月份报表取消,季度报表通过“内网”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按季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季度收入分析。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2年04月0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