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7]9号 1997-01-2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1996]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我省航空公司提供《批复》中的有关应税行为,均按规定征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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