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176号 2003-08-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有关商务部核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发放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对更名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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