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3]17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04
摘要: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有关商务部核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176号         2003-08-0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有关商务部核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发放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对更名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