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18号 2004-01-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7日起,本法规中省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对供货企业为出口企业开具的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此类出口货物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出口货物的退税时,仍必须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对碰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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