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70号 2007-09-1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填写和保管存档。《通知单》的编号以“1,2,3……”自然数顺次编排,例如:NO.1号,NO.2号,N0.3号……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与促进他们提高货运发票管理与开具的工作质量,降低问题发票出现的概率。 三、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协作,进一步提高货运业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优化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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