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39号 2001-4-12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发工资银行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所列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划入纳税人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帐户,由各单位代为缴纳的,纳税人所在单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在上述情况下,纳税人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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