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办[1996]46号 1996-06-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含军事单位)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税务登记。各单位必须持本单位证明(办事处持政府批文)于1996年7月1日前分别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宝安税务分局和龙岗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科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今后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要在成立的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关于纳税事宜。各单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后的10日内持注册税务登记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有关纳税具体事项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当月代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关于各单位自查。各单位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本单位1995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未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要在今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并缴纳,并将自查结果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搞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0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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