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81号 2001-05-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理漏洞,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市局定于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内资登记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证工作的范围 此次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凡2000年年底前在我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内资登记户,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涉外企业,都属于本次税务登记险证的范围(不含2001年取得上述税务登记证件的登记户)。 二、验证工作的重点 此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要结合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年检情况,注意检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情况,尤其对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做为重点核实内容。纳税人上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要及时变更。特别是对经过工商年检办理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或未通过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登记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要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收回有关税务登记证件。 三、时间安排和验证工作程序 此次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从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在这期间内自行确定具体验证时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结束后,《税务登记征件验证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于11月9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验证工作程序: (一)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提交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税务登记验讫章”后,与税务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副本一并退还纳税人。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验证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本着摸清税源、加强管理的目的,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依法补税、罚款。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知等),将验证工作须知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 (二)验证工作要与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相结合 此次验证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差异原因,特别是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差异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使验证工作收到实效。 此次清理工作要有所侧重。一是重点加强对征管管辖交叉区域(如城乡结合部)的清理;二是对一些管理薄弱的纳税人,特别是对内外资企业中的企业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等进行重点清理。此外,各单位还要注意加强与工商、民政、国税等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力争高质量地完成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 (三)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 验证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单位在验证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市局将对有关情况通过《征管简报》通报各单位,以指导面上的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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