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税政外[1994]108号 1994-06-02 各市(县)区税务局、对外分局、园区分局、度假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增加税负的,可以首先抵扣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下称期初进项税额)抵扣以后税负仍有增加的部分,可按规定办理退税,未抵扣完的期初进项税额,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二、税负增加的企业在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后年退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市局审批后方可办理退税,年退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县)、区分局审批。 三、税负增加额较大的企业是指:企业在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后,年应退税款是原税负的一倍(含一倍)以上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个别企业税额增加巨大,资金周转确有困难,需按月预退税款的,应报经市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凡因增加税负需要办理退税的企业,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须报市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一式两份,企业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市局涉外处。 五、各局应认真做好税负增加退税的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退税手续,并于年度终了30日内将全年退税情况汇总填写《税负增加退税汇总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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