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1999]8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0
摘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变更,但对鉴定为甲类企业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乙类企业,改用定额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9]83号         1999-04-2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的确认,须经过审核以下五方面内容后作出鉴定:

  1、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帐簿为必设。

  2、应税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

  3、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计税工资、捐赠、经营业务费、亏损弥补等纳税调整项目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5、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二、鉴定办法及程序。

  1、鉴定方法及程序

  (1)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略),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将审核结论逐项填入附表中的“审核结论栏”。

  对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填“合格”;对没有建帐簿或虽有帐簿,但设置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填“不合格”。

  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不按规定结帐,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帐帐、帐表、帐实不相符,日常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合格”。

  对纳税申报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的填“不合格”。

  根据填表结果,可将所鉴定企业分甲、乙两类,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栏第1-5项有一项不合格者为乙类企业,即确认按定额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5项全部合格者为甲类企业,即确认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市)、区、分局审批。鉴定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分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三、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应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以后年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复核一次。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两个月内鉴定完毕。

  四、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变更,但对鉴定为甲类企业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乙类企业,改用定额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不据实按时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2、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

  对鉴定为乙类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甲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度一个月内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鉴定合格后可确定为甲类企业。新办企业符合条件从乙类企业改为甲类企业的,新办当年可调整。

  五、对确定为查帐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次年度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对其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促其真正达到查帐征收的水平。

  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定额定率征收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培训辅导工作,使部分定额定率征收企业尽快符合查帐征收的条件,实行查帐征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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