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函字[1996]2号 1996-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失效。
现将国税函发[199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略 二、《批复》第二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系指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不需要办理执照的情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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