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1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17
摘要: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1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孟琳娜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的减免房租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部分营业税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已全面改征增值税。

  二、关于房屋租赁税负较高问题

  今年以来,国家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包括: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目前,全省税务系统正在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让纳税人应享尽享。

  三、关于沟通中提到的希望对困难企业认定更加明晰问题

  为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税务局于3月末联合制发《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号)进一步明确: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四、关于在税率调节上给予一定普惠政策及免收2022年度3-6个月的营业税(增值税)问题

  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没有相关政策制定权限,税务部门将立足工作职能,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王彬电话:0431-805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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