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4号 2022-04-1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2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202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企业可在2022年4-6月登陆上海“一网通办”,点击“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填写202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缴费工资。 2022年7月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于2022年7月对外公布执行。 六、办理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可以选择以下渠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1.企业在完成2022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待企业完成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且月缴存额上下限公布后,可以登录平台查询调整结果。 2.单位在完成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也可以在7月起单独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 实时查询结果。单位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 单位完成年度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7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