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9]28号 2009-06-0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稽查选案工作,促进稽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稽查选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稽查选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选案管理,是对稽查案源实行统一受理、分析选案、计划分配、监督办理的过程。 稽查选案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稽查实施确定具体稽查对象的过程。 第三条 选案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选案实行集体决定制,严格按照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限选原则。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一年只安排一次稽查。对纳税信誉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除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协查外,两年内不进行稽查。 (三)优先原则。根据稽查力量和案件轻重缓急等情况合理安排稽查,对上级交办、督办、重大、专项案件的稽查应优先安排。 (四)特殊原则。对上级交办案件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急办案件及公民举报案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并入稽查计划,先行稽查。 第四条 加强征管、计统、稽查工作协调沟通。稽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征管、计统部门也应主动向稽查部门提供案源信息,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分析为龙头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 第五条 稽查部门应积极配合信息部门开发计算机选案软件,推行计算机选案,提高计算机选案比例。 第六条 稽查选案要拓宽渠道,创新方法,与地税工作目标、稽查工作目标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均要成立稽查选案领导小组(下称选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稽查的局领导担任,并根据需要设置一至二名副组长,成员由稽查、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稽查局选案职责部门负责日常稽查选案工作。 第八条 选案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提出选案工作思路。 (二)召开选案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年度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 (三)组织协调稽查选案有关工作。 第九条 选案职责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选案领导小组意见,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经与同级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二)负责收集、分类、比对、处理各类涉税案源信息,拟定稽查选案备查名单。 (三)负责案源登记、稽查任务下达、稽查计划执行的跟踪、督办和信息反馈工作。 (四)负责督办举报案件。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选案工作。 第三章 案源管理 第十条 案件来源 (一)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涉税案件。 (二)上级机关布置的专项检查。 (三)公民举报案件。 (四)征管等部门通过《稽查建议书》转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 (五)税收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六)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类(包括本类,下同)以下的纳税人。 (七)稽查实施环节反馈的线索。 (八)外地转来需要协查的案件。 (九)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十)分级分类稽查确定的被查纳税人。 (十一)其他案源。 第十一条 稽查选案职责部门应针对不同的案件来源,根据准备实施稽查的具体情况,分类登记,建立稽查案源档案,并逐步形成案源信息库,为选案工作服务。 第十二条 选案方法 (一)计算机选案。各级稽查局利用已建立的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广泛搜集各类信息资料,依据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筛选出各类申报纳税指标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稽查对象。 (二)人工选案。各级稽查局通过收集的信息资料,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随机抽样或非随机抽样的方法,分析确定稽查对象。 (三)其他选案方法。 第十三条 税务征管信息系统中有关纳税人的全部数据信息授权稽查局选案职责部门(专人)查询。 第四章 稽查对象的确定及分配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制定的年度稽查计划,报本级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下达实施。除举报案件、上级督办案件、领导批办案件、协查案件等外,各级稽查局不得进行计划外稽查。 第十五条 稽查计划拟定后,下级稽查局应将计划逐级上报上级稽查局。上级稽查局结合全年稽查计划、分级分类稽查、专项稽查等,可以在下级稽查局的检查范围内选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作为下级检查对象,也可选取一定户数的纳税人进行直接检查。上选下查户数的选取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上级稽查局应将上选下查和上选直查的纳税人名单逐级通报下级稽查局,下级稽查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稽查计划,制定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日常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稽查局局长审核,报本级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及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选案职责部门每月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确定下月待查对象,形成下月稽查计划。在确定具体待查对象前,选案职责部门可进行必要的调查。月稽查计划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由选案职责部门月初随同相关资料一并传递稽查实施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局在实施稽查前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被查纳税人相关的稽查事宜,给被查纳税人一定时间进行自查。对举报、协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督办和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结果的,不纳入查前告知范围。 第十九条 当计划分配任务与检查部门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或者计划任务不符合工作变化时,选案职责部门应及时调整月份稽查计划,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案件的监督与跟踪 第二十条 稽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分类建立稽查选案台账,跟踪统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稽查实施部门应及时向选案职责部门反馈稽查计划执行情况,选案职责部门应督促稽查实施部门按照稽查计划所确定的范围、重点、类型、时限完成稽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稽查案件执行完毕,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稽查信息反馈卡》传递选案职责部门,选案职责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批办、交办、督办案件等,选案职责部门向上级反馈案件查处情况,上级部门认为查处情况不合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级部门补充稽查。 第二十三条 选案职责部门应定期征求稽查实施部门意见,对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提高稽查计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准确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 (冀地税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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