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04号 2006-9-2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8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税收征管资料及税收票证要严格依据规定填报(写)。 二、除武汉市外,各地税收征管软件的修改由省局统一处理;武汉市地税局应依据总局文件要求尽快自行修改征管软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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