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篇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2
摘要: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篇

河北财政局               2022-7-22

  目录

  一、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留抵退税政策沿革是怎样的?

  3.具体退税安排是怎样的?

  4.大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型的?

  5.存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6.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7.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8.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9.申请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10.如何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11.财政部门如何保障财力足额退税?

  1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13.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二、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其他行业留抵退税条件有哪些?

  3.其他行业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界定的?

  4.其他行业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5.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后,是否还能继续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附件: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留抵退税政策文件

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篇

  一、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

  (1)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退税减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大力改进增值税税制设计中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2022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具体政策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3月22日第一时间发布了政策公告,明确了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该退的税款能尽快退到企业手中。

  为加快退税进度,及早将留抵税额资金退还到企业手中,减轻企业资金流压力,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17号《公告》,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退还时间由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提前至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

  2.留抵退税政策沿革是怎样的?

  答: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作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通过改革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在2018年以前主要处理方式是结转下期抵扣,2019年以后对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部退税,对于其他行业设定了一定条件,满足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按60%的比例退税,今年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总称为“1+6”行业)的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对1+6”行业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也就是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3.具体退税安排是怎样的?

  答:14号《公告》规定:一是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1日-4月30日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月1日-6月30日集中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6个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扩大到全部制造业等6个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其中,中型企业5月1日-6月30日集中退还、大型企业10月1日-12月31日集中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也是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4.大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型的?

  答:《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识别自身所属企业划型,我们按照《公告》政策口径整理了24个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1。

  5.存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实施增值税改革时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较小的那个数额。具体地,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6.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中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5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7.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8.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14号《公告》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9.申请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对退税办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具体退税申请资料,请按总局公告规定执行。

  10.如何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14号《公告》明确:一是由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改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是由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改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11.财政部门如何保障财力足额退税?

  答: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国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是组合式减税降费的大头。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出席记者会上所讲,退税主要是中央财政掏腰包,当然地方政府也得“凑份子”。

  财政部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具体通过三个专项来安排,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备案、预算下达、资金调拨等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监控,既确保及时足额退付留抵退税资金,也防止专项资金闲置挪用。

  河北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已充分考虑各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建立资金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确保县区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退税所需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和国库管理,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市县基层。

  1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13.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二、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减轻企业负担,提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下好减税降费“先手棋”,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39号《公告》,明确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流压力,解决增值税改革以来存在的留抵税额问题。

  2.其他行业留抵退税条件有哪些?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其他行业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39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其他行业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结合39号《公告》和最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其他行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后,是否还能继续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不得重复计算。

  附件:

  1.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

留抵退税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附件下载: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篇

河北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标签: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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