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22]246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24
摘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

京财综[2022]2468号          2022-11-24

各社会组织、各区财政局、各区民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将在全市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全面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级财政部门停止向首次领用财政票据的市级社会组织发放《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按照相关申领流程办理相应电子票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市级财政部门停止向市级社会组织发放《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

  二、自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废止。

  三、各社会组织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并按规定办理财政电子票据,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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