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305刑初524号 王某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0305刑初524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0305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洁,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高中文化,淄博JS石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群众,户籍地为淄博市临淄区,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洁在明知淄博JS石化有限公司与淄博富利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通过王某(已判刑)按照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从淄博富利能源有限公司虚开14份品名为重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1328923.85元,总税额172760.15元,总价税合计1501684元,王某洁支付给王某约12万元的开票费,淄博JS石化有限公司将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子以认证抵扣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王某洁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工商注册资料、办案说明、税务抵扣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明细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洁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洁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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