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9]24号 20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有关布奖率、布奖金额的规定失效;第七、八条废止;第十、十一、十二、二十五条有关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废止。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办法》第十条中第(三)项、第(四)项失效;《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二)项、第(三)项失效;《办法》第十二条中“发票兑奖联要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废止;《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第(二)项、第(三)项失效。
现将《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奖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奖发票是指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监制章并设有兑奖联的发票。 第三条 有奖发票的适用范围为饮食业、娱乐业、洗浴业。各地报经省局审批同意,可根据实际调整有奖发票的适用范围。各地调整有奖发票适用范围时,必须符合布奖率规定,并且不能降低原奖项布奖金额。 第四条 有奖发票的开奖方式为刮开式、抽奖式和积票式三种。 第五条 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有奖发票兑奖台帐,认真做好奖金支付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刮奖管理 第六条 刮奖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联中的奖区覆盖层,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即时兑现奖金。 第七条 [条款废止]刮开式有奖发票由县级(含县)以上地税机关统一布奖,每组发票布奖率不低于10%;单份发票奖金额度为2元或5元。各地在保证每组发票布奖率不低于10%的基础上,可调高单份发票布奖金额,其上限为1000元。 第八条 [条款废止]刮开式有奖发票采用货币形式布奖,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消费者中奖后,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消费场所向经营者兑付奖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 第十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举报: (一)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发票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三)[条款废止]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四)[条款废止]发票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单位名称不符的; (五)开具假发票; (六)其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伪造的发票; (二)[条款废止]发票联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条款废止]发票联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五)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六)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七)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发票; (八)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部分废止]经营者可持发票兑奖联、发票领购簿、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垫奖金,发票兑奖联要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兑付发票奖金的范围仅限于该经营者自身依法领购的地税有奖发票。 第三章 抽奖管理 第十四条 抽奖是指地税机关对一定时期已填开使用的饮食业、娱乐业、洗浴业发票进行随机抽奖。发票已填开使用的相关数据由地税机关负责采集,形成发票抽奖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发票抽奖以一定时期内电话、短信、网络登记的发票作为一个开奖组,实行定期开奖。各地可根据每期的奖金总额确定奖金等级、中奖数量及金额。 第十六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根据发票上提供的抽奖登记方式进行登记确认形成发票抽奖基础信息,每份发票只能登记一次,只有一次抽奖资格。 第十七条 发票抽奖由公证部门公证,中奖发票号码当场公布。 第十八条 抽奖开奖后次日,中奖信息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公共传媒或采用其它方式公布,告知中奖者。 第十九条 中奖人在规定的兑奖时限内,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布中奖信息的地税部门兑奖。超过规定兑奖时限,未领取奖金的中奖人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未兑出的奖金可以累积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地税部门在兑付奖金前,必须认真核对、鉴别发票真伪,确认无误后方可兑付,并留存其发票联原件、领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发票抽奖活动由县级(含县)以上地税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章 积票有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积票有奖是指消费者取得发票后,积攒到一定的份数或金额,即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兑换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三条 积票有奖的兑奖方式是以每人、每次缴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为基准,凡发票达到规定的份数或金额即为一个兑奖组,每个兑奖组可领取一份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在兑换奖金或奖品时须持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伪造的发票; (二)[条款废止]发票联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条款废止]发票联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五)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发票; (七)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要认真登记领奖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发票代码、号码,并打印出记录凭单,签字、盖章后交领奖人留存。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在支付奖金时要收回领奖人已兑奖的发票,并在发票上标记"已兑奖"字样。 第二十八条 积票有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章 举报奖励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遇有开票单位、个人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或以其它票据代替发票以及用赠送实物、现金等方式要求消费者不开发票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经税务机关查实后,依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在兑奖过程中,根据中将人出具的发票直接将奖金兑付给个人,不负责确认中奖人与单位之间的奖金归属。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具体的发票举报奖励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可调整有奖发票的适用范围和开奖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有奖发票的奖金,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抽兑奖奖金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03〕119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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