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为股份公司,个人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63.87%,2007年底本公司按新会计制度借荐国有改制企业的方法将原制度的应付福利费贷方结余转入了资本公积,请问:因资本公积增加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否存在个人股东变相分红,个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吗?2、同上,我公司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增加了资本公积,个人股东是否也应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是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些财务处理的特别规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您上述提到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在未转增股本之前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时,是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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