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加西药产品增值税扣除项目和相应调整税率的通知 财税[1986]158号 1986-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海关总署: 为了解决西药产品增值税计算复杂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决定扩大西药产品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并相应调整西药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一、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率计算。 二、税率 原料药 14%; 成剂药 14%。 三、对生产的注射用水,大输液和5-20毫升注射液产品,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西药产品增值税扣除项目和税率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1986年0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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