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010号 1989-0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以后,我局已明确对私营企业按7%的征集率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私营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有关问题,特再明确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以下称缴纳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能交基金。 二、能交基金按缴纳单位的所得税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和7%的征集率计算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千元(含5千元)的,免缴能交基金;超过5千元的,按税后利润全额计征能交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交基金的项目,范围和征集管理工作均比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和我局关于征集和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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