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方式已进一步优化,如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将自动在次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应及时予以更新。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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