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报批或是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27号 ]规定: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审批后,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四)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已取消审批,所需报送资料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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