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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