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 1998-0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480100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税 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7年11月10日,鼓励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九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7年12月1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工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和申请人。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给予申请公司延期。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新闻纸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60,平滑度30;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在调查过程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出口到中国的新闻纸与中国生产的新闻纸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是相同的。被诉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中的序号是480100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答卷作了如下决定: 加拿大豪森公司: 豪森公司在其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间内没有国内销售,所以其正常价值的计算是按照《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来认定的,外经贸部在审查答卷后,决定采用豪森公司1997年年收入报表中报告的数据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加拿大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 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在答卷中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选择了一个所谓的所有代表性的客户和两笔交易,外经贸部认为这些材料是不充分的,决定拒绝使用。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告中,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并未完整、清楚地报告所有数据,所以外经贸部在计算结构价格时依据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雄师集团: 雄师集团没有报告国内销售。在答卷中说明的附件包括国内销售,但外经贸部在审查答卷时,未发现附件六及国内销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雄师集团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未包括财务费用和利润,且经审查,所有的财务报表未经注册审计师审计,所以外经贸部对这些报告拒绝使用,并使用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阿维纳公司: 阿维纳公司在有关国内销售的报告中,只报告了给予特别顾客的价格,而且价格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也未做任何解释。经外经贸部审查,阿维纳公司的国内销售的报告也是不充分的,没有完全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没有任何报告;另外,国内销售报告中的大部分产品是由DALHOUSIE厂生产的,这与答卷第21页所称该厂大部分产品用于出口也是矛盾的。鉴于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另外,阿维纳公司对生产成本的报告是不完整的,没有有关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报告,也未全面报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所以外经贸部对这些报告予以拒绝使用,并使用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芬利公司: 芬利公司因全部使用英文答复问卷,且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所以外经贸部视该公司为不合作公司,适用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