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11-12
摘要:本底稿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编制说明:1.本表应按主要产(商)品或营业业务成本分别列示。2.主营业务成本经各项审核后,应将调整事项作出详细说明附后。3.本表应与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相互勾稽。

  编制说明:本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列示相关行业(1—73行)的项目填列。

  编制说明:1.计税依据: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收入;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2.本表反映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编制说明:1.本表适用于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项目的审核;2.审核中涉及纳税调整项目时,应按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审核,有关项目调整额不在此表反映;3.本表其他业务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第74—79行的项目填列。

  编制说明:利息支出有关数据应与利息支出审核表相一致。

  编制说明:1.本表第三列第2—8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列。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包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2.本表第11行=9+10行。其中:第4列的第11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本表第12行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四第11行的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本表“实际列支利息金额”栏次的合计数应与财务费用审核表中的利息支出数相一致。2.本表“超标准列支金额”栏次的合计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7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营业收入是指审核后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净额加其他业务收入之和。2.本表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数应与相关费用审核表中的列支数相一致。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48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账面数合计”应与营业外支出审核表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数相一致。2.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5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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