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1.调整数栏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用“-”表示。2.本表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1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调整数栏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用“-”表示。2.本表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20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本表“账面数合计”应与营业费用审核表中的广告费支出数相一致。2.本表“本期审核后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表中的审核数之和。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栏数额与业务宣传费审核表中“超标准列支额”之和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本表“本期账面实际列支数”应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数合计相一致。2.本表“本期审核后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表中的审核数之和。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与广告费支出费审核表中“超标准列支额”之和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实际支出”栏次的“合计”数,应与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期合计”应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业务佣金支出数合计”相一致。 编制说明:1.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金融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2.本表坏账损失调整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53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数相一致。3.本表坏账准备金调整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54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本表适用于企业发生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经中介审核、税务部门审批的企业。2.若企业发生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中介审核、税务部门审批,此表只填列审核标识及说明、审核结论行次,在审核标识及说明行反映审批的文号及审批金额。审核时应注意核查企业核销的损失额是否与审批金额相一致,若不一致,要进行纳税调整并在审核结论中反映。3.“财产损失净额”栏应与“营业外支出审核表”中的财产损失净额相一致;此栏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30行数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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