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53号 2003-05-0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部门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较好地发挥了出口退税在“三大亮点”中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在出口退税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矛盾: 一是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当前税企关系的一个焦点。因此,加强与出口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互通信息、增进理解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随着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给出口退税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何适应形势的发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也需要加强与出口企业的联系; 三是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省局与出口企业的直接交流相对减少,客观上影响了省局及时了解掌握出口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以下简称《联系制度》,详见附件1),并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联系制度》分两个层次,一是省局与重点企业的联系,二是市局与重点企业的联系(省局与市局的重点联系企业互不交叉)。省局的联系企业名单(见附件2)是综合考虑企业2002年出口业绩和出口商品的类别、地区代表性等因素而确定的,各市接本通知后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好自己的联系企业名单(每市联系企业应不少于20户),并按照《联系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 重点联系企业确定后,各地要及时向有关企业(包括当地的省局联系企业,下同)发出《致出口退税重点联系企业的一封信》(见附件3),并召集有关企业对《联系制度》的内容进行学习座谈,提高税企双方对实行《联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达成共识,增强做好税企联系的主动性。上述工作至迟应在5月底前完成。 对《联系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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