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强外来企业承包我市船舶修造企业部分船舶修造工序、工艺业务的税收管理。对这类工序、工艺修造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船舶修造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没有备案或没有《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由船舶修造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属地管理,按6%征收率就地缴纳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0天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船舶修造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发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这类业务的税收管理,并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发包企业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五是加强以承租场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税收管理。以承租船舶企业场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由承租方负责申报缴纳税收。出租场地的船舶企业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场地出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出租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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