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414号 2006-12-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已经开发完毕并通过了实地测试。我局定于2006年12月21日至2006年31日在全省推行“新版软件”。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单位在本地区推行“新版软件”工作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版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工作的通知》(信便函[2006]77号)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准备 1.“新版软件”的培训工作由省局根据总局的统一安排进行。 2.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内从事车购税征收业务人员、从事计统业务人员和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新旧系统操作比较,旧系统数据升迁,系统的配置、安装,税收票证的填开、结报和管理等。 《车购税使用手册》电子版在省局FTP//车购税文件夹内,各地可先行下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三)宣传准备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方式精心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 二、推行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硬件、软件环境及各种代码准备就绪时间2006年12月5日前; 系统调试12月21日-12月26日; 培训12月23日-26日; 数据迁移12月27日-28日(数据迁移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正式运行时间12月29日。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税款缴库 1.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包括征收大厅银行进驻点)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日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收取的现金税款汇缴入库。 2.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为纳税人发放《完税证明》。 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4.《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6年科目编码为“171701”、“171720”(2007年科目编码为“1011601”、“1011620”),预算科目级次“中央100%”。 (二)税款退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 (三)会统核算 “新版软件”应将开具的完整的税票信息向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综合征管系统根据开票信息、与国库对账销号后的入库信息等征收数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应征、待征、入库等科目的核算,并据此生成相关会统报表的车辆购置税数据,不再由《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传入库数据。 (四)票证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税收票证的管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