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台球保龄球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7]197号 2007-06-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为改善我区的旅游投资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桂财税[2007]12号),对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作了规定。文件下发后,有些地方反映对台球、保龄球项目适用税率不够明确。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对台球、保龄球项目按照营业税娱乐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桂地税发〔2007〕19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改善我区的旅游投资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桂财税〔2007〕12号),对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作了规定。文件下发后,有些地方反映对台球、保龄球项目适用税率不够明确。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现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对台球、保龄球项目按照营业税娱乐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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