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地税发[2010]18号 2010-0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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