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513号 广东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6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513号      2010-08-06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10]57号)悉。经研究,省国税局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

  2009年实行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细则已废止,但对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尚未进行修改,是否据此开展年度清算不明确。

  为此,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因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仍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此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