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5月对外承包的房屋投入试运行,11月办理竣工决算,实际使用时间是7个月。请问征收房产税的“房产”范围包括哪些?房产税政策规定“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对于在年度中间投入使用的房产,是否按该年度实际使用期间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因此,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属于征收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建成之次月起或验收之次月起开始计算房产税,不满一个年度的应按从开始计征月份起的次月开始算起,贵企业在竣工结算前已实际投入使用七个月,则应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对于实际使用前的月份可在按年计算的房产税中进行相应比例的扣减。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规明确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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