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收入准则赠品不确认收入 1.控制权转移是收入确认的前提。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而赠品没有取得现金流入,即没有得到经济利益,故不作收入。 2.赠品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财政部解读《企业财务通则》关于企业业务费用的范围,包括: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其他支付费用。并指出,企业如果向非经营者的公民个人支付劳务费等报酬,或者向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如捐赠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进行管理。即赠品属于“业务费用”范畴,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二、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三、企业所得税 1.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赠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删除了“会计核算”的描述。 举例: 买电脑赠送固定电话。假设电脑零售价5650元,成本4000元;固定电话零售价339元,成本240元,按照销售折扣将电脑与电话开在了一张发票上。 借:库存现金 5650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脑 5000 库存商品—电话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库存商品—电脑 4000 汇算清缴: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5%=750,赠品“本年支出”的公允价值=300*5000/(5000+300)=283.02小于750元,可在税前扣除。 一点感悟: 本案例糅合了新收入准则的理念,也渗进了汇算清缴广宣费税前扣除的亮点,还兼顾了老生常谈:“买一赠一”按折扣开票在同一张上,所得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买赠商品的收入……财税之道,不可顾此失彼,如木棉与橡树,即相互依存,又彼此独立。
“买一赠一”案例解析 <王丽> 前天晚上, 在“地产+建安财税综合群”上,网友“六妹”提出“如买冰箱5000,送价值500的手机,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绝大数群里朋友观点是赠送商品不缴纳增值税,我和“六妹”观点是赠送商品要计算增值税。今天是休息天,挤时间针对“买一赠一”涉税政策进行解析: 我将“六妹”的问题修改成一案例。 例如某百货商场2011年5月,在买一台冰箱5000(成本为4000元),送价值500(售价为600)的手机活动中销售冰箱100台。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场对外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一定为含税价,冰箱销售时会计上账务处理, 借:借:库存现金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400000 二、增值税政策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也就是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不存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八种视同销售的第八条,赠送手机时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赠送手机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58717.95 贷:库存商品 -手机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600×100÷1.17×17%) 因为赠送手机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要配比,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此时的借方不可能为主营业务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中税会无差异,只是按税法将主营业务收入分成: 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427350.43 ÷(5000×100+600×100)×5000×100=38170.03 (元) 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427350.43-38170.03=389180.4 (元) ——王丽税官写于2011年6月25日周六上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